一、 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 部长理事会和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是白俄罗斯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 «白俄罗斯共和国第 165 - 3 号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主权货币是白俄罗斯卢布ꎮ 自 2015 年 1 月 9 日起, 为减少
中期外汇干预, 实行爬行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浮动汇率制度。 白俄罗斯卢布兑美元、 欧元和
俄罗斯卢布的官方汇率由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确定, 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基于美元套算。
二、 外汇管理政策
(一)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 以本外币结算的进出口交易不受限制, 但是价值超过 1 万美元的,需要在
海关进行登记。 货物出口 90 天内须完成收汇,超过 90 天须向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报告并获
得许可。 出口商品和服务所得收益须在 7 天内存入白俄罗斯国内银行。2015 年 4 月 15 日
后, 收益存入要求比例由 40% 降到 30% 。 货物贸易进口采取 “负面清单” 管理模式, 进
口商仅可通过信用证进行融资, 在白俄罗斯境外支付境内进口商品和服务须获得白俄罗斯
国家银行批准。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服务贸易进口须经过当地部长理事会推荐并取得白俄罗
斯国家银行的许可, 居民转让股利时, 允许将国内账户的本币兑换成外币。
(二)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 居民对外直接投资、 在境外购买房地产。非居民在境内购买不动产均须白
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外商直接投资须在当地政府部门注册。 其中, 外商投资金融机构还
须在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注册。 设立外资合资公司时,对外资股份占比没有限制, 但外资在
合资银行中股权占比不得超过 50% 。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购买非居民或国外机构发行的证券需要获得白俄罗斯国家
银行的许可, 非居民在境内购买白俄罗斯发行的股票, 除非来自境外的资本超过 50% 。 否
则不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执照或财政部的许可, 银行股份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换需
要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许可。
外债业务: 居民对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 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许可。 非居民对居
民提供金融信贷, 在符合特定条件时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
贸易信贷: 居民对非居民提供商业信用证,延期收汇超过 90 天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
行许可。 对于已支付的进口货物延期超过 60 天需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 居民对非居民
提供担保、 非居民对居民提供担保均需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
(三)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 居民个人可以在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授权的国内银行和海外银行开立外
汇账户, 居民个人在免税店可以使用外汇。 个人对外捐赠可以兑换外汇, 居民个人进口、
向非居民个人出租财产、 转让股利或其他投资收益, 可以将国内账户的本币兑换成外汇。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 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 居民
个人出国兑换外汇须出示护照,并进行登记。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进行外汇交易
时,可以将国内账户的本币兑换成外汇。 资本项下向非居民偿还贷款、 银行担保、 保理或
者信用证结算可以购买外汇。
(四)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 境内银行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以及投资境外银行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
保险业: 保险公司利用外资增加法定资本需要财政部许可, 保险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
让股权时, 境外投资者的股权不得超过 30% 。
货币兑换机构: 只能在白俄罗斯国家银行和相关授权的机构兑换外汇。
此外, 白俄罗斯国家银行与波罗的海国家 (除阿塞拜疆、 摩尔多瓦和乌兹别克斯坦
外) 签订了自由兑换货币协议。